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执保394号之一
申请人:广西航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南湖名都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声付,董事长。
被
申请人:广西贵港市西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桂林路东方巴黎小区**第****房/div>
法定代表人:李乃鹏,董事长。 原告广西航桂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贵港市恒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贵港市西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以12972409.66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贵港市西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972409.6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 白
人民陪审员 刘吉兴
人民陪审员 刘小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许诗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