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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07执1282号

魏四清与刘由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四清;刘由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07执1282号

申请执行人:魏四清,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刘由全,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魏四清与被执行人刘由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四清与被执行人刘由全于2019年6月3日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9)鄂0607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思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