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12民初6099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康路支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52641074。
被告:戴林,男,汉族,1967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康路支行与被告戴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康路支行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戴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康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康路支行撤回对被告戴林的起诉。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