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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民终1293号

石金茂与郭巧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10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金茂;郭巧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1民终12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金茂,退休,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南,内蒙古乐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英,内蒙古乐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巧叶,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宏,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金茂因与被上诉人郭巧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5民初7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和调查,因二审无新证据、新事实和理由,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依法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金茂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石金茂的一审诉讼请求。2、由郭巧叶承担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本案诉争房屋实际为石金茂与孟兰花共同所有,办房屋产权证的时候加入郭巧叶的名字,视为石金茂对郭巧叶的赠与。本案诉争财产(即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南地团结区航天六院住宅楼18号楼1层2单元东户的房屋)是石金茂与第一任妻子孟兰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单位集资购买的房屋,单位建档登记时间为2000年12月5日,住房档案中均有石金茂及孟兰花签字确认,并且二人是实际出资人,此时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即为石金茂及孟兰花共同所有。而石金茂与郭巧叶结婚时间为2005年5月16日,房屋产权证办理时间为2013年9月23日。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了郭巧叶的名字,视为是石金茂对郭巧叶的赠与。郭巧叶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法定扶养义务且严重侵害赠与人,作为赠与人的石金茂享有法定撤销权。石金茂在庭审中提交了照片,录音光盘等证据,完全可以证明郭巧叶在石金茂生病住院期间离家出走,未照顾石金茂的生活起居,甚至还做出伤害上诉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未尽到法定的扶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作为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正确原审判决书第4页第6行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八十六条规定,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办理了产权登记后,就无权撤销赠与”。此法律条文是对“任意撤销权”的规定,但是石金茂主张的是法定撤销权,适用法律错误。郭巧叶辩称,石金茂的赠与行为合法有效,郭巧叶没有否定诉争房屋的来源,办理产权的时间和结婚的时间客观真实。办理房产的时间是2013年9月23日,石金茂自认在房产证上添加郭巧叶的名字是合法的赠与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石金茂与郭巧叶2005年5月16日登记结婚,石金茂在房产证上添加郭巧叶的名字,即是石金茂对郭巧叶的赠予,也是石金茂与郭巧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2005年5月16日结婚以来,郭巧叶对石金茂百般服侍,生活起居都由郭巧叶安排,一日三餐都是郭巧叶做,石金茂所穿的衣服从上到下,从里到外,都是郭巧叶安排购买和清洗,石金茂爱吃肉和荤菜,肠胃又不好,常常跑肚拉稀,都是由郭巧叶清洗。2017年12月28日石金茂突发脑梗,住进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郭巧叶一直陪床到石金茂出院,作为妻子,已经尽到妻子的责任。2018年4月10日石金茂脑梗复发,郭巧叶给石金茂的两个子女打电话,没有一个来安排石金茂住院,最后是郭巧叶费尽周折晚上将石金茂安排到航天六院住院。住院期间,石金茂的工资折子就郭巧叶的儿子石鹏拿走,出院后,石金茂多次和石鹏要,石鹏不给,石金茂和郭巧叶的生活就处于由石金茂的子女来安排,过着裹米估面的生活。石金茂第二次住院以后,郭巧叶向石鹏要钱,石鹏不给拿钱,航天六院的医护人员看不下去了,借给郭巧叶一百块钱,因为无钱,石金茂出院前的两天,郭巧叶离开。5月26日郭巧叶回来以后门锁已经更换,敲门进去以后,石鹏将其驱赶出来,郭巧叶从窗户爬进去,继续被驱赶出来,于是郭巧叶报警,至今,郭巧叶还回不了家。石金茂不具有赠与行为的撤销权,石金茂引用了合同法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该请求不能成立。郭巧叶不存在侵害赠与人的行为,郭巧叶对石金茂尽到夫妻的义务,石金茂将郭巧叶的名字添加到房产证上面的赠与行为合法有效。石金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石金茂对郭巧叶的赠与,赠与财产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地团结区18栋2单元1号的房屋;2、判令诉讼费由郭巧叶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地团结区18栋2单元1号房屋系石金茂单位职工集资住房,200年12月5日个人住房档案中记载了石金茂与其配偶孟兰花签字确认。2004年4月16日,孟兰花因病过世。石金茂与郭巧叶于2005年5月16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23日,郭巧叶作为共同共有人和石金茂向就赛罕区黄合少镇南地团结区航天六院住宅楼18号楼1层2单元东户的房屋向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了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2018年7月5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南地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对郭巧叶做了谈话笔录,郭巧叶称:郭巧叶和石金茂夫妻之间没有矛盾,但是和石金茂子女有矛盾。其没有经济收入。2018年4月10日,石金茂因脑出血在河西医院住院,只有郭巧叶一人伺候,在石金茂住院期间,其儿子只给了500元伙食费,郭巧叶年岁大,身体不好,就给石金茂儿子发信息说走了,郭巧叶也没钱吃饭,就回家将洗衣机、小冰箱和换洗衣物、铺盖雇车拉走了。2018年6月1日,郭巧叶到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治疗,病情处理意见书载明,郭巧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腰椎间盘突出症。一审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本案中,石金茂将自己单位集资的房屋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同意郭巧叶共同共有房屋,郭巧叶接受赠与,并作为共同共有人共同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取得了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双方达成的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该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石金茂要求撤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石金茂可以在不动产办理产权登记之前撤销赠与,但是诉争房屋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权利已经转移,石金茂无权撤销其赠与郭巧叶不动产的行为。至于石金茂主张郭巧叶对赠与人即石金茂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欲行使赠与的法定撤销权,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此诉请,不予支持。至于郭巧叶辩称的此案系他人冒充石金茂提起的虚假诉讼,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此辩解,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石金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石金茂已预交),由石金茂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石金茂认为其对郭巧叶的赠与,因郭巧叶对石金茂具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应予以撤销。但是从一审、二审石金茂所提供证据,均不能证明郭巧叶未履行其对石金茂的扶养义务。故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石金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石金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丰愷

审 判 员 洪齐艳

代理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董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