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705刑初246号

潘荣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潘荣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705刑初246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荣杰,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住址江门市新会区。因本案于2018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17日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同月23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9〕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荣杰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玉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荣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荣杰于2018年7月30日8时许,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人民路6号104铺天然豆浆店内,趁被害人吴某不备,盗窃得其放置在收银台上正在充电的小米红米Redmi4A手机(金色,16G内存,IME1:865400036811228,IME2:865400036811236)一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8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被告人潘荣杰通过该手机内的微信钱包以及支付宝余额先后4次进行套现、消费,分别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庆北路24号112铺美宜佳内通过支付宝余额支付617.98元,套取现金600元;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35号美宜佳内通过支付宝余额支付525元,套取现金500元;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路15号金田永利商场内通过微信钱包消费240元;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南隅路63号美宜佳内通过微信钱包支付410元,套取现金400元,被告人潘荣杰的四次盗刷金额为1792.98元。计被告人潘荣杰盗窃被害人吴某的财物总价值为2074.98元。破案后,缴回上述手机归还被害人。另查明,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潘荣杰在家属的协助下退赔被害人吴某的经济损失1800元。被害人吴某于同日出具谅解书。

被告人潘荣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被害人吴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支付宝和微信交易记录截图,被告人潘荣杰辨认监控视频截图、手机截图,证人王某、钟某及韦某提供的交易单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发还清单,收据,谅解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及人口信息,被告人潘荣杰的供述及辩解和现场辨认笔录,证人王某、钟某、韦某和李某的证言及人口信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江门市新会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荣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放置在桌面上的手机,并盗刷手机微信钱包以及支付宝余额内的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提出对被告人潘荣杰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潘荣杰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在家属的协助下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和取得谅解,且积极预缴罚金,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潘荣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何志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温灵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