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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027民初694号

庆阳正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小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庆阳正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小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027民初694号

原告:庆阳正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真宁东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访明,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向前,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王小龙,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 原告庆阳正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小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原告庆阳正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庆阳正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0元,由庆阳正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尚敦厚

人民陪审员  陈军伟

人民陪审员  黄建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姚永亮

书 记 员  田继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