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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122民初3247号

孙周兰与王新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5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周兰;王新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122民初3247号

原告:孙周兰,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顺涛,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新高,男。

原告孙周兰与被告王新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孙周兰于2019年6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周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周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47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孙周兰负担。

审判员  李洪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建英

书记员阚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