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122民初3247号
原告:孙周兰,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顺涛,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新高,男。
原告孙周兰与被告王新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孙周兰于2019年6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周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周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47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孙周兰负担。
审判员 李洪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建英
书记员阚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