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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刑初2398号

余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余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专用)(2019)粤0306刑初2398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余民,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4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9】2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日,居住于重庆市的被告人余民收到举报人罗某某的微信信息,称要购买1克冰毒,并要求余民邮寄到深圳宝安的朋友处。当日下午15时许,余民以微信收取了举报人人民币500元毒资,后前往重庆市江津区以400元的价格向微信名为“776”的上家购买了1小包冰毒(重0.4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当晚21时23分,在余民的要求下,举报人又转账给其50元作为邮寄费用。4月2日上午7时许,余民通过丰巢快递柜以中通快递(单号:7311141177xxxx)将冰毒(藏匿于一个剃毛机中)寄到深圳市XX街道XX路美宜佳 “谢某某”处。2019年4月4日下午16时,该快递包裹在快递员派件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此后,被告人余民向举报人提议购买2粒“麻古”,准备共同吸食,举报人便向余民微信转账200元。4月7日,余民通过“张进”在重庆江津购买了2粒麻古,并支付了260元毒资。4月8日,被告人余民携带2粒麻古 (分别重0.09克、0.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以举报人购买的车票乘坐K687次列车前往广东省东莞市,准备与举报人汇合。期间,在余民的要求下,举报人向其转账150元以作途中花费。4月9日14时20分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火车东站7号站台K6**次列车04车厢抓获被告人余民,并缴获疑似毒品麻古二粒、作案工具VIVO手机1部。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具有贩卖毒品二次、认罪认罚的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余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毒品0.66克,依法予以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VIVO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 丹 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颜 佳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