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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28执116号

赵珠成与杨海仓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珠成;杨海仓

裁判文书全文

陕 西 省 千 阳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 0328 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赵珠成,男,汉族,农民,住千阳县。

被执行人:杨海仓,男,汉族,农民,住千阳县。赵珠成与杨海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千民初字第003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

一、杨海仓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赵珠成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偿还本金100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偿还本金80000元及截止2015年7月20日产生的利息55291元,并清偿2015年7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产生的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6290元,减半收取3145元,由杨海仓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赵珠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海仓归还剩余借款280291元及2015年7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产生的利息。本院于2019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杨海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负担执行费4150元。2019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确属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陕0328执1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振杰        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智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