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甘0402刑初388号 公诉机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清荣,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甘肃省白银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白银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2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永军,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白银市白银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害人张某1,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甘肃省白银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白银市。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8]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清荣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3日、12月14日、201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金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清荣、辩护人王永军、被害人张某1、证人牛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2日,被告人李清荣租用张某1名下白色宝马X1轿车一辆,价值170178元,在租赁期满后,经多次催要不但未予归还车辆,还谎称该车为自己所有,并于2017年1月4日以15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陈某1,赃款挥霍。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并当庭出示、宣读了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牛某2、牛某1等人证言;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被告人李清荣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清荣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清荣对事实认可,且破案后已追回被骗车辆,建议对其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清荣在庭审调查阶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宝马车是其自己出钱购买的,因其吃着低保就将车挂到朋友牛某1的哥哥牛某2名下,购车发票和车本子都放在车上,车也一直由其开着,后来牛某2害怕发生交通事故不让挂了,其就和表弟张某1商量后过户挂在他名下,但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是其,后张某1也害怕发生交通事故提出签订一份车辆租赁协议好认定责任,其没有多想也没细看就签订了,其没有支付过租金,车也没有卖给张某1,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不认罪。在法庭辩论阶段辩称其将张某1名下的车租来抵押给他人,其认罪。 辩护人认为涉案车辆第一次购买的出资人不清楚,仅凭租车协议不能证明车辆所有人是张某1,且证人有串供可能,故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但在被告人李清荣表示认罪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认为李清荣系初次犯罪,主观恶性不大、被骗车辆已追回,危害结果不大、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被害人张某1及陈某1有一定过错,故建议法庭对李清荣以诈骗罪在三年左右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清荣与其朋友牛某1、牛某1的儿子陈某2、牛某1的哥哥牛某2夫妇、牛某1的朋友王某1夫妇一起在甘肃锦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帮牛某1参谋为她儿子陈某2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白色宝马牌X1轿车一辆,该汽车销售公司经牛某1同意以牛某2的名义出具了收据、车辆出库单,后李清荣经牛某1同意驾驶该车离开该公司并为该车磨合。同年11月12日,该汽车销售公司出具购买人为牛某2、价税合计247950元的销售发票一张。同年11月25日,该车在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被登记所有人为牛某2,车牌号码为×××。后牛某1将该车转让给李清荣,李清荣为牛某1出具借到牛某1现金27万元的借条一张。李清荣又以20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其表弟张某1,并于2015年11月12日在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车辆变更手续,车牌号码变更为×××。同年11月22日,李清荣与张某1签订《个人出租协议》,约定×××白色宝马牌X1轿车自2015年11月22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以每月8000元出租给李清荣使用。2017年1月4日,李清荣谎称×××白色宝马牌X1轿车实际为其所有与白银龙源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的陈某1签订《二手车转让协议》借款156000元(其中利息6000元),约定2017年9月3日还清,逾期该车过户到该公司名下,车辆当日移交该公司。2018年5月16日,陈某1将×××白色宝马牌X1轿车借给朋友王某2使用,王某2驾驶该车行驶至白银区诚信大道工商局门口时被张某1拦停,张某1称该车系其出租给李清荣使用要收回,遂打电话报警。同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查处。同年8月1日,经白银市白银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车辆认定价格为170178元。同年9月2日,李清荣在兰州市榆中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庭审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系由张某1发现涉案车辆后于2018年5月16日报案至公安机关及立案查处情况。 2、到案经过,证明李清荣于2018年9月2日在兰州市××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3、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涉案车辆×××及所附车辆钥匙、销售发票及登记证书于2018年5月17日被依法扣押,并拍照固定。 4、收据、车辆出库单及销售发票,证明甘肃锦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收到牛某2全部购车款25万元向牛某2出售白色宝马牌X1轿车一辆,并于同年11月12日出具购买人为牛某2、价税合计247950元的销售发票一张。 5、车辆注册登记信息及车辆行驶证,证明涉案的白色宝马牌X1轿车一辆于2014年11月25日在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被登记所有人为牛某2,车牌号码为×××。2015年11月12日,该车变更登记所有人为张某1,车牌号码变更为×××。 6、借条二张,证明李清荣于2015年11月12日为牛某1出具借到牛某1现金27万元的借条一张;于2014年10月17日为张某1出具借到张某1现金6万元的借条一张。 7、个人出租协议,证明2015年11月22日,李清荣与张某1签订该协议,约定出租方张某1将×××白色宝马牌X1轿车自2015年11月22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以每月8000元出租给李清荣使用,承租方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向出租方交付足额租金,如续租车辆,须提前10日到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 8、二手车转让协议及借条、收条各一张,证明2017年1月4日,李清荣以×××白色宝马牌X1轿车作抵押与白银龙源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的陈某1签订该协议,约定抵押借款156000元于2017年9月3日还清,逾期该车过户到该公司名下。 9、办案说明,证明侦查机关对涉案车辆权属知情的证人刘某经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到案。 10、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及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未查询到×××号汽车的登记信息,涉案车辆为×××白色宝马X1轿车。 11、白银市白银区纺织路街道出具的证明,证明其辖区居民李清荣自2008年至今在社区享受低保。 1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数量结算清单及手写工程款账单,证明张某1与刘某于2016年1月1日签订建筑钢结构和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后张某1手写了工程用料价格及向李青(清)荣等人支款流水(其中在李青荣名下扣车款2万元)。结算单没有李清荣与刘某的签名。 13、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张某1名下尾号为“3675”的农业银行卡于2015年11月12日取款1.8万元、13日取款3万元、11月21日取款3万元、2015年12月4日、7日分别取款2万元。 14、张某1手写向李青(清)荣付款流水,证明李清荣名下于2015年11月12日付车款2万元、11月13日付3万元、11月21日付3万元、2015年12月4日付2万元、12月7日付2万元。 15、保险单3张,证明张某1名下×××轿车于2015年12月9日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855元、商业险4113.49元;2018年4月20日,陈某1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480元。 16、白银市白银区价格认证中心【2018】6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2018年8月1日,经认定涉案车辆认定价格为170178元。 17、视听资料通话录音光盘及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证明公安机关从张某1使用的手机中提取了2017年9月9日张某1与李清荣的通话录音制作成光盘,该录音其中部分内容为:李清荣:“这个事如果真的做下了怎么办呢?你就要说一句话呢”。张某1:“你让我怎么说呢?”李清荣:“你就说合适着呢,我姑舅的车人家在我名下挂着呢,实际上这个车还是你的,挂着呢就这个事,在我名下挂着呢,你让把车拿来,车还是一直在你名下挂着呢,就这个话,不要把我装里头了。”张某1:“在我的名字底下挂着呢,你说是你的车,你让人家怎么说呢?”李清荣:“人家吃低保着呢,挂到我名下了,我下午给他说一下,不要弄僵了,我尽快把这个事情处理掉,我思想着给人家处理呢。”张某1:“你赶紧处理,你不处理我把案报下,我开车去呢,车车见不到,钱钱见不到。”李清荣:“我把情况给你说了。” 18、证人强某的证言,证明其和李清荣、张某1都是朋友,李清荣和张某1以姑舅即表兄弟相称。听李清荣说他欠张某1十几万元钱,就在2015年底把他的一辆宝马车抵押过户给张某1,这辆车在过户给张某1之前和之后都是李清荣开着。2016年初,张某1盖厂房将活包给李清荣,李清荣说他用干工程的钱来抵他欠张某1的钱。 19、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其系甘肃锦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牛某1于2014年年底到其所在公司了解购车事项时看上了价格20多万元的白色宝马牌X1,在确定购车后其安排公司财务人员陪牛某1到银行将购车款全额打入公司账户,在提车开发票时牛某1开的不是她的名字,也是一个姓牛的人,应该是她哥哥或者弟弟,后就将车从公司提走了。过了一段时间,牛某1又找其购买一辆宝马牌X1,其就给她介绍了兰州的宝鑫行或者金瑞宝4S店又购买了一辆红色或者棕色的宝马牌X1车。 20、证人牛某1的证言,证明其出钱准备给儿子陈某2购买一辆车,因听说朋友的孩子将自己名下的车抵押贷款惹出了一些事,担心自己的儿子也出这样的事就准备将购买的车登记在哥哥牛某2的名下。2014年11月的一天,其叫上哥哥牛某2、嫂子陈建华一起到109国道旁边的锦瑞名车行,后来其朋友王某1两口子和李清荣也到了车行。谈好后其儿子陈某2和嫂子陈建华就跟着车行的工作人员到国芳百盛附近的银行交了钱,交完钱在车行办理完手续准备接车时,李清荣建议说其儿子是新手,他先帮忙开着磨合,等磨合好再让其儿子开。因朋友李清荣是老司机,其觉得他说得有道理,就让他把新购买的宝马牌X1车开着去磨合了。半个月后其儿子想要开车,其打电话问李清荣车磨合好了吗?李清荣说他也喜欢这辆车让其卖给他,其想他已经开了一段时间了就同意卖给他,李清荣还说他种花挣了钱到2015年过年前就给其钱,车其就让他继续去开了。2015年1月,其在兰州一家4S店给儿子重新购买了一辆红色宝马牌X1车。2015年过年前其向李清荣催要钱,李清荣说他手头紧张未付。2015年11月,李清荣还是未将钱给其,车的保险也到期了,其担心李清荣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连累到其哥牛某2,就要求李清荣将车过户到他名下并给其打了一张27万元的借条(钱数是按照购买车的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的,但借条上未反映是他购买这辆车的欠款)。李清荣说他享受低保名下不能有车要求将车过户到他表弟名下。其哥牛某2就和李清荣一起去车管所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李清荣也领了新车牌。车辆过户后,其多次向李清荣催要购车款,但李清荣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未付,期间其见李清荣开的宝马牌X1车牌变成了×××。2016年初,其听朋友刘某说李清荣欠他表弟的钱,把其购买的那辆宝马车转到他表弟名下以车抵债了。2017年5月,李清荣就失联了,购买其宝马车的27万元车款还欠着。另证明其和李清荣曾经合作种过花,李清荣还欠其12万元。庭审作证证明当时买车时谈好价格,其儿子回家取的25万元现金,该钱是朋友还的借款一直在家放着。车辆的增值税及挂牌子的钱都是其掏的,具体谁办理的忘记了,手续都放在车上。 21、证人牛某2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的一天,其妹妹牛某1说要给其外甥陈某2买车叫其一起去看看,当时其和其老婆陈建华、妹妹牛某1及外甥一起到锦瑞名车行,选好宝马牌X1车后牛某1的朋友李清荣也到了车行。谈好价格其老婆陈建华就陪陈某2到国芳百盛附近的建设银行去交了钱,交完车款办理完相关手续,李清荣说他先开着磨合一段时间,牛某1答应了,李清荣就拉着牛某1、陈某2离开了,其和陈建华也就回家了。后其见李清荣一直开着那辆车就问牛某1怎么回事,牛某1说李清荣想买那辆车但一直没钱。2015年11月的一天,牛某1和李清荣前后打电话让其到车管所办理那辆车的过户手续,其到车管所后李清荣说他是低保户名下有车就享受不了低保,要求其将车过户到他表弟名下,其问李清荣是否把买这辆车的钱给牛某1付清,李清荣说完了他慢慢给。其和李清荣办完过户手续就去找牛某1问她车过户了李清荣是否付清车款,牛某1说李清荣要买这辆车但他现在没钱,说以后会慢慢给的,再说这辆车之前挂在其名下,如果李清荣开车出现交通事故,其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为了不让其承担风险才让其去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其再未见过李清荣和那辆车。 22、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其母亲牛某1给其购买过两辆宝马牌X1车,都登记在其舅舅牛某2名下。第一辆车是2014年11月的一天,那天其和母亲、舅舅、舅妈、王某1阿姨两口子、李清荣叔叔都在场,在锦瑞名车行看好车后,其和舅舅回家取了其母亲准备的25万元现金,后其和舅妈跟着车行的人到西区一家银行交了钱,交完钱回来办好手续,李清荣说他开去帮忙磨合好后让其开。一个月后,其问母亲车怎么还不还回来,其母亲说李清荣想要那辆车。2015年1月,其母亲带其到兰州宝鑫汽车4S店又购买了一辆宝马牌X1车。 2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具体日期忘记了),牛某1叫其和其老公陪她到白银区109国道旁边的锦瑞名车行接车,当时牛某1的儿子、哥哥、嫂子及李清荣也在场,其记得牛某1带着现金,由牛某1的儿子和嫂子跟着车行的人去银行交的钱。交过钱办完手续接车时,李清荣说他先开着帮忙磨合,等磨合好后再让牛某1儿子开,牛某1就让李清荣开着车拉着她们走了,其和老公就自己坐车回家了。当时牛某1还说她儿子年龄小,车放在她儿子名下不放心,所以就将新购买的宝马牌X1车登记在她哥哥牛某2名下,车牌号是×××,但不知为什么李清荣一直没有还回来,牛某1于2015年初又在兰州给她儿子购买了一辆宝马牌X1车。2015年11月,其听牛某1说她把那辆宝马牌X1车过给李清荣了,李清荣按车的价值给她出具了二十几万元的借条,后那辆车一直由李清荣使用。 2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8年5月16日下午,其驾驶从陈某1处借的×××白色宝马牌X1轿车行驶至白银区诚信大道工商局门口路段时被一姓张的男子堵住,其就打电话叫来了陈某1。陈某1来后与那姓张的男子在路边交涉时,其听见陈某1说那辆白色宝马牌X1轿车是姓李的男子抵押给他的,那姓张的男子说车是他的,他以每月8000元的钱租给姓李的使用的,现在姓李的找不见了,那姓张的男子就打电话报警了,警察来后就从陈某1处拿走了车的手续。 25、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4日,经朋友魏其荣介绍李清荣开着×××白色宝马牌X1轿车来到其的龙源二手车经销公司说他盖大棚需要用钱,要抵押这辆车周转资金。其拿李清荣提供的车辆手续到车管所查询得知都是真实有效的,但车辆登记证上的所有人是张某1,其问李清荣时他说车是他的,因他是低保户,所以将车挂到了他亲戚张某1名下,其让李清荣找张某1来签字,李清荣说张某1不在白银等张某1来后他会带过来签字,再加上有魏其荣担保,其就同意了,后经双方协商,李清荣以15.6万元(其中利息6000元)将车抵押给其并签订了二手车转让协议,其给李清荣分两次支付15万元,李清荣也给其打了借条和收条,约定2017年9月3日还款。2018年5月16日,其朋友王某2向其借用李清荣抵押的那辆车开着去办事时在白银区诚信大道工商局门口被一个姓张的男子拦下了,王某2便打电话给其,其赶到现场后那姓张的男子说那辆车是其出租给李清荣使用的,现在他找不到李清荣,他要收回车并打电话报警了,后警察就到了。并证明李清荣于2017年1月4日抵押给其的宝马车车牌号为×××,但李清荣在写转让协议时将车牌号写成了×××号,当时车的保险已过期,其掏钱购买了2017年、2018年的保险。 26、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年底,其老公张某1在家中告诉其他表兄李清荣卖给他一辆白色宝马牌X1轿车并过户到他名下,这辆车买来后在其家楼下停放了一周左右,张某1还开着拉其转过,因其家自己有车再未开过这辆车,后来听张某1说又被李清荣开走了,具体情况其再未问。 27、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明其表兄李清荣想把他的一辆白色宝马牌X1轿车卖给其,并说他吃低保该车挂在他朋友牛某2名下。因之前李清荣还欠其8万元钱,其自己还有车,当时其不想买,但李清荣说他把车卖给其后再让其以每月8000元钱租给他用,觉得有赚头就答应买下。经过商量,李清荣于2015年11月12日以20万元的价格将他的白色宝马牌X1轿车卖给其并在牛某2协助下在车管所将车过户到其名下,车牌号为×××。20万元车款其是分多次支付的,因之前李清荣欠其8万元钱(2014年10月17日借6万元,借条还在其手中、2015年11月12日前不久借2万元),车款折抵8万元借款,还剩12万元其在车过户完一个月内陆续向李清荣以现金方式付清了,没有凭据。按之前商量的车继续由李清荣用着,双方于2015年12月22日签订了租车协议,李清荣每月支付其8000元租金,但李清荣害怕别人知道他把车卖给其不让其告诉别人,因李清荣要给其的车购买保险,车辆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都放在车上。租车协议约定租期半年,李清荣在支付三、四个月租金后再无钱支付租金,经其多次催要,他说用他给其干活的工资折抵租金。2016年年底,其给李清荣结算工资时少付了约5万元算是欠其的租金,这事和李清荣一起干活的刘某可以证实。协议约定的租期到期后,其多次催要车辆,但李清荣以各种理由不予归还,2017年7月后就失去了联系。2018年5月16日,其开车行驶至白银区诚信大道工商局门口时发现其名下的×××白色宝马牌X1轿车便拦下了,后听开车的人叫来的人说车是李清荣抵押的,其确信被李清荣骗了遂打电话报警了。庭审中陈述证明李清荣将车卖给其之前向其借款6万元,20万元车款扣掉此6万元剩余14万元其是分多次以现金方式付清的。车买来后在其家楼下未停放过,其也未开过,一直由李清荣开着。并证明李清荣出售并过户给其的是一辆×××宝马牌轿车,租车协议李清荣写成×××号,其当时也未注意看。当时车辆保险马上到期,李清荣说他没钱打电话让其购买,其于2015年12月9日掏钱给车上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2016年其建厂房的活是和李清荣协调的,但合同是刘某和其签订的,具体活也是刘某干的,刘某一边干活其一边给他支工程款,有一笔7万元的收条,其只给刘某支付了2万元,其余的5万元左右折抵了租车费用,这个事情曾明珍和强某也知道,至于李清荣与刘某之间怎么算账的其不清楚。2018年12月其查看手机时,无意中找到一段2017年9月9日其和李清荣通话的录音,录音是用方言说的,录音中李清荣谈到如果和他有经济纠纷的人问其这辆宝马车的情况,让其说假话骗别人说他卖给其的宝马车实际所有人是他,只不过为了吃低保先挂到其名下。这段录音已提交公安机关。 28、被告人李清荣在卷的供述,与其庭审中供述及辩解基本一致。另证明购买宝马牌X1轿车的25万元现金是其从自己家中拿的,到车行下车后其将钱给牛某1让她装在她包里,买车时其二人一起在车行办公地点把钱给了那里的工作人员,记得牛某1付款时一个姓张的经理在旁边。在将车过户到张某1名下前两三天,曾告诉朋友刘某说牛某2不让挂了,其准备挂在张某1名下,刘某还问其和张某1问好了吗,其说问好了,刘某再未说啥,后在其和张某1签订租车协议时刘某也在场,其没有给张某1支付过租金,但每月支付借款利息4800元。2017年1月因其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经人介绍将车抵押给龙源二手车经销公司的陈某1,抵押时陈某1核实问车主是张某1怎么回事,其告诉他车实际是其所有只是在张某1名下挂着,其还给张某1打电话说要抵押,张某1让其自己看着办,其便签订二手车转让协议以13.3万元将车抵押给陈某1并出具了借条和收条,收条上写的是15.6万元,多出的2.3万元是利息,后来因资金一直困难就未将车赎回。其总共从张某1处借过12万元,2014年下半年借过6万元,车过户到张某1名下时间不长借过6万元,借条都在张某1手中,只是每月按4分利息支付张某14800元利息,到目前未偿还。其和牛某1一起合作种过花,牛某1欠其约7万元,后牛某1在兰州购买宝马牌X1轿车时其帮忙垫了10万元,其手中有条子。其朋友刘某向牛某1借款十几万元,其作为担保人给牛某1打过20几万元的借条,其中包括其从牛某1处借款十二万元,该借条与其购买的宝马牌X1轿车无关系。 以上证据,均依法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庭审质证时,被告人李清荣提出将×××写成×××号,确实是其笔误,其也在吃低保,故对公诉机关出示的办案说明、车辆管理所及纺织路街道出具的的证明、证人陈某1的证言均无异议;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数量结算清单及手写工程款账单提出异议,认为是其和张某1协商好让刘某签订的合同,签订的时间应该是2016年3月,工程款其没有和张某1结算,结算单只是张某1单方所写没有其签名确认,不能认定;对以张某1名义投保的车辆保险单提出异议,认为虽然是以张某1名义投保,但是其掏钱交的保险费(张某1称是其和李清荣一起去购买的保险,交保险费的钱是其掏的),对陈某1投保的保险单没有异议;对银行卡取款记录、手写付款流水及张某1的陈述提出异议,认为其没有拿过张某1的付款,且张某1陈述称是一个月之内付清车款,但付款流水是一周过一点,显然不相符;对通话录音提出异议,认为录音中的对话内容是其和张某1之间所谈,但是是和张某1当面谈的(庭审中张某1称,李清荣让其做假证说万一别人告他了,就让其说他吃低保车挂在其名下,当时他把车开去被别人扣了,从那时起其再未见过那辆车);对证人强某的证言提出异议,认为强某不知道其和张某1之间欠款抵押的事。 本案中,针对庭审中被告人、控辩双方的控辩观点,现结合庭审查明的证据和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评判如下: 1、涉案车辆的最初购买者 上述在案的书证收据、车辆出库单及购车发票;证人牛某1、牛某2、陈某2、王某1、张某2的证言可以证明涉案白色宝马牌X1轿车是牛某1于2014年11月7日出资从车行购买后登记在牛某2的名下,且无证据证明上述证人就该事实有过串供,车辆的最初购买者应为牛某1,故被告人李清荣辩称涉案车辆是其出资从车行购买挂户在牛某2名下的辩解,无其他证据佐证,属孤证,不予采信;辩护人认为涉案车辆第一次购买的出资人不清楚,证人有串供可能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 2、涉案车辆各阶段的实际所有人及权属问题 第一阶段,牛某1于2014年11月7日出资从车行购买后至同意出售转让给李清荣之前,车辆登记所有人为牛某2,但实际所有人为牛某1;第二阶段,牛某1同意将车出售转让给李清荣之后至2015年11月12日过户到张某1名下期间,因机动车属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车辆实际已为李清荣占有使用,车辆实际所有人已变更为李清荣。关于涉案车辆过户登记到张某1名下的原因,经查,被告人李清荣供述称因其享受低保政策名下不能有车,与证人牛某2的证言相印证,且李清荣实际确实享受低保政策,予以采信;第三阶段,涉案车辆过户到张某1名下后,实际李清荣是否将其所有车辆出售给张某1再租赁使用?综合分析上述所列证据认为,根据第一次开庭公诉机关出示的车辆注册登记信息、车辆行驶证、个人租车协议、二手车转让协议及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结合第二、三次开庭公诉机关出示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张某1手写向李清荣付款流水及通话录音,可以形成闭合的证据链,证明涉案车辆×××宝马X1轿车是李清荣出售给张某1并于2015年11月12日在车辆管理所变更登记在张某1名下,即涉案车辆×××宝马X1轿车所有权归张某1所有。 3、李清荣将租赁车辆抵押借款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清荣将出售给张某1的车辆签订租车协议租赁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向陈某1谎称是其自己车辆抵押借款,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清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当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清荣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诈骗罪罪名不当,应定为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清荣及其辩护人认为李清荣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清荣在庭审中表示认罪,且破案后已追回涉案车辆挽回了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被告人李清荣的家人已退赔陈某1损失95000元,对被告人李清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李清荣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清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扣押在案的×××宝马牌X1轿车,依法返还被害人张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春萍
审 判 员 张士栋
审 判 员 顾庆华
二O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晓文
书 记 员 刘兴飞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