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22民初4374号
原告: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道与万三路交叉口东行150米路南星城国际东苑售楼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694917698。
法定代表人:李再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志芳,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瑛杰,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孔德营,男,生于1976年4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德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孔德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孔德营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孔德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国宪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马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