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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3执恢41号之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刘明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1-13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刘明早;魏柳;武汉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3执恢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负责人:文行赤,行长。

被执行人:刘明早,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魏柳,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武汉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场部/div>

法定代表人:刘明早,经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3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明早、魏柳、武汉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539654.19元及利息、诉讼费用94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执行申请。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要求对被执行人刘明早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日月华庭******房屋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依法启动司法询价及拍卖程序,于2019年3月8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将上述房屋变现成功,得拍卖款2395256元。因买受人要求延期30天支付拍卖尾款,其自愿承担延期支付期间的债务利息15945元。上述执行款发还申请执行人2311201元,为被执行人刘明早保留生活费100000元,申请执行人仍有195418元的债权未能实现。另查明,被执行人刘明早、魏柳、武汉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中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邓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凯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批表案号:(2019)鄂0103执恢41号案由:金融借款纠纷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招行武汉分行被执行人刘明早、魏柳、雅筑建筑 执行法官 承 办 人 发 2019.6.3 请审批 王晓宇 2019.6.3 校对人(即主审人):王晓宇拟印份数:5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