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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5刑初257号

刘金满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刘金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325刑初25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金满,男,1990年11月1号出生于山东省费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费县。2006年8月12日因盗窃被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6年9月6日因盗窃被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7年1月31日因盗窃被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7年2月8日因盗窃被临沂市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以费检公诉刑诉[2019]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满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善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金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刘金满酒后驾驶鲁Q×××**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费县西外环与费朱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刘金满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5mg/100m1。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刘金满到费县交警大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刘金满的供述;血醇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刘金满到费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庭审中认罪、悔罪,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金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 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彩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