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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2民初2904号

倪娜与高武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倪娜;高武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02民初2904号原告倪娜,女,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蒋保军,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武山,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

原告倪娜与被告高武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娜及委托代理人蒋保军、被告高武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娜诉称:被告高武山于2018年11月16日向原告购买货物,并出具欠原告货款17962元的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10000元,现下欠原告货款7962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962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高武山答辩称:被告不是进原告的货,只是帮忙给原告处理货的,被告可把货全部退给原告,从前是原价货,从去年到现在都是5折出货。

经审理查明:被告高武山于2018年11月16日向原告购买货物,并出具欠原告货款17962元的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10000元,现下欠原告货款7962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上述款项,双方为此形成纠纷。以上案件事实,有原告方提交的欠条、被告方提交的对账单、当事人自认及庭审笔录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高武山向原告倪娜购买货物,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货后,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债务关系,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余货款796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提出其不是进原告的货,只是给原告处理货的,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高武山支付原告倪娜货款79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高武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倪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马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