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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202刑初67号

潘亚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潘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202刑初67号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亚,男,2010年2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黄冈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3年3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4年8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4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胃内有金属异物未执行);2018年5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9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9日被该局撤销行政处罚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吴朝霞,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亚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由

审判员付芬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汪慧、房地产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安荣、助理检察员郎昭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亚及其辩护人吴朝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潘亚与他人在黄石市黄石港区某酒店宵夜后,结账时因该店收银员未按其要求进行优惠结算,潘亚遂恼羞成怒,冲进收银台殴打经理纪某、收银员孙某等多名店内服务人员。经鉴定,纪某、孙某二人的伤情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潘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纪某、孙某的陈述,证人尹某、张某、谢某甲、周某、谢某乙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表、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监控视频,以及被告人潘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亚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潘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潘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付 芬

人民陪审员 汪 慧

人民陪审员 方冬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 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