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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202民初421号

西藏踢踢实业有限公司与张友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西藏踢踢实业有限公司;张友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202民初421号

原告:西藏踢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以西方、格桑路以北总部经济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1GQM90。

法定代表人:李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娟娟,该公司人事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友江,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诉讼代表人:胡江海,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黄石市,

诉讼代表人:何斌,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原告西藏踢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友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西藏踢踢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无需补缴被告(原劳动仲裁申请人)社会养老保险费38919.44元。事实与理由:黄石市黄石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港劳人裁字2018第76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告、被告已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被告自愿放弃社会养老保险,原告无补缴义务;恳请法院重新确定工资金额、工作年限。综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补缴被告社会养老保险费。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3日,被告张友江入职原告西藏踢踢实业有限公司从事骑手工作岗位,双方确立了劳动关系,但原告西藏踢踢实业有限公司未为被告张友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8年10月,被告张友江以原告西藏踢踢实业有限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为由向黄石市黄石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12月15日,黄石市黄石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港劳人裁字2018第7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由西藏踢踢实业有限公司补缴张友江社会养老保险费38919.44元;

二、驳回张友江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作出后,原告西藏踢踢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张友江未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征缴社保费用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法定职权,且本案中被告张友江的养老保险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原告西藏踢踢实业有限公司主张其无需补缴被告张友江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被告张友江可就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申请相关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故原告西藏踢踢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藏踢踢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退还原告西藏踢踢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翩

审 判 员  闵丽

人民陪审员  张景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陈玲

书记员刘露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