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704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高平,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执行人胡超平,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应城市。高平与胡超平的(2008)鄂城法执字第4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胡超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平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平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8)鄂城法执字第46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磊
审判员 章 冲
审判员 李华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詹泽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