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704执恢63号

高平、胡超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平;胡超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704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高平,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执行人胡超平,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应城市。高平与胡超平的(2008)鄂城法执字第4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胡超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平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平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8)鄂城法执字第46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磊

审判员 章 冲

审判员 李华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詹泽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