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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6民初4158号

王彪与陈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07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彪;陈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晋0106民初4158号

原告:王彪,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太原菲克斯汽车会所负责人,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睿泽,山西晋然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山西晋然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辰,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原告王彪与被告陈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睿泽、王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1100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等10000元,合计120000元;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6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2019年4月19日,被告再次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借款金额合计110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借了相应金额的款项,被告出具借条及收条。借条中写明被告于2019年5月8日一次性还清原告借款,并约定借款期间利息依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未能如期足额还款,则每天支付原告违约金6000元。但2019年5月8日,被告并未如约归还原告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辰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9年3月26日、2019年4月19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4万元、27000元。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2万元。原告陈述分别于2019年3月26日、4月19日向被告交付现金1万元、1.3万元。2019年4月19日,被告就上述借款向原告出具两张借条,借条内容分别是: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6万元、5万元,均定于2019年5月8日内归还,按银行贷款利息。且均约定被告自愿承担违约金,一天违约金6000元整,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名,且写上其父母、爱人名字及电话。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收条》,载明收到原告人民币11万元整。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条》、收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及支付宝支付记录等书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在借条中承诺了支付违约金,且原告主张的数额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彪借款本金11万元;被告陈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彪逾期还款违约金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陈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盈敏

人民陪审员 邱爱华

人民陪审员 李 勇 

二○二○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侯文燕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