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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02执2386号

蔚京玲与李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2-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蔚京玲;李香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02执2386号

申请执行人:蔚京玲,女,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李香平,男,汉族,1971年12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蔚京玲与李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2民初8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香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香平偿还第一笔应付之欠款57500元,诉讼费1380元,本案执行76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香平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李香平银行存款6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东荣

审判员  吴利平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