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1421执372号 陆作义、黄克萍、马艳阳 本院执行的陆作义申请黄克萍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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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艳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1421执372号 陆作义、黄克萍、马艳阳 本院执行的陆作义申请黄克萍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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