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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21民初2864号

顾连贵与安徽宝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顾连贵;安徽宝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21民初2864号

原告:顾连贵,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昌飞,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宝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路**西侧幼稚园南门面房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80416583F(1/1)。

法定代表人:刘阳。

被告:刘阳,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蚌埠市怀远县,现住蚌埠市禹会区。 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玉,蚌埠市蚌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连贵与被告安徽宝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安徽宝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原告顾连贵住蚌埠市准上区,被告安徽宝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是安徽省蚌埠市东海路**西侧幼稚园南门面房第**属禹会区,被告刘阳住蚌埠市禹会区属禹会区。本案履行地在蚌埠市五河县。从事实上看,该案的双方居住地及履行地均不在怀远。因此,请依法将该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原被告住所地及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均不在怀远县境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虽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但原告仅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dquo规定,被告安徽宝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被告安徽宝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宋莹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移送函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顾连贵与被告安徽宝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安徽宝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该案应由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该案件移送贵院处理。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