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民初6200号
申请人:某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亚大时代大厦******。负责人陈守中,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平春,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玲琳,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于某。申请人某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申请人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于某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于某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某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颜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