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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行申1号

朱云贵、井研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10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当事人
朱云贵;井研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11行申1号 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朱云贵,男,1959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井研县公安局,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幸福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0240085822528。

法定代表人:干航,局长。 再审申请人朱云贵因其诉井研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川1102行初4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朱云贵申请再审称,2019年1月16日诉井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案,再审申请人朱云贵已多次被黑势力毒打,无法正常诉讼,长期毛病反复,没有钱请律师;在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由于当时眼睛模糊,没有看清传票,故2019年1月15日没有到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朱云贵,于2019年1月9日收到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传票,在开庭的当天即2019年1月15日上午,再审申请人朱云贵骑自行车到井研县三江镇人民政府搭载了大米回家。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朱云贵在再审申请中没有明确其申请再审的具体法定事由,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综上,朱云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朱云贵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潘德军

审判员  钟小红

审判员  罗喆予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吕林真

书记员黄睿婷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