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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03执保264号

德州万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陵县义渡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振胜、毛希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州万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省陵县义渡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振胜;毛希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执保264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万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书芝。

被执行人:山东省陵县义渡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经营者:王振胜。

被执行人:王振胜,男,1954年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毛希勇,男,1976年1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万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陵县义渡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振胜、毛希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申请作出(2019)鲁1403民初133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陵县义渡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振胜、毛希勇名下银行存款16650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万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陵县义渡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振胜、毛希勇名下的银行存款166502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孙美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