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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081执268号

徐言春、刑红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湖北省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言春;刑红立;谢大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081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徐言春,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被执行人刑红立,男,1975年2月8日,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被执行人谢大新,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081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刑红立、谢大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刑红立、谢大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300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刑红立、谢大新17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刚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李昌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