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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770号之一

吕海龙、陈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3-0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吕海龙;陈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执7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吕海龙,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陈涛,男,1971年5月2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吕海龙与被执行人陈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52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海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代偿款575000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500元、执行费81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陈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涛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陈涛名下有车牌号为新M×××××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已于2019年5月16日委托新疆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代为查封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委托新疆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陈涛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涛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吕海龙,要求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意见征求函之日起十日内前来本院约谈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没有来本院约谈,也没有对《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予以书面答复或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陈涛名下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24执7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建勇

人民陪审员  金 丹

人民陪审员  刘良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金汉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