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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4民初1422号

耿爱兰与李全、巨野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耿爱兰;李全;巨野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4民初1422号

原告:耿爱兰,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仁健,巨野腾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全,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巨野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彭泽路东段路南。

负责人:仇登芝,该处主任。 本院在受理原告耿爱兰与被告李全、巨野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耿爱兰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耿爱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1元,减半收取1030元,由耿爱兰负担。

审判员  邱剑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宗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