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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02执恢350号

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5-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雪;郭峻;驻马店市鸿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02执恢350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化路360号。法定代表人侯新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夏雪,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郭峻男,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鸿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徐淳鸿,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69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夏雪、郭峻男、驻马店市鸿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夏雪、郭峻男、驻马店市鸿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波

审判员张建军

审判员 王   永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   亚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