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682执恢1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雷咏梅,女,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坤,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旭东,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梅,系杨旭东之妻,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阳市。雷咏梅与杨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依据(2017)川0682民初146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旭东所有的位于德阳市的房屋一套。买受人周建蓉通过司法拍卖成功竞得该房屋,该房屋已归买受人周建蓉所有。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旭东所有的位于德阳市的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欧阳大伟
审判员 廖 传 英
审判员 杨 晓 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夏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