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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2执恢105号之二

雷咏梅与杨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雷咏梅;杨旭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682执恢1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雷咏梅,女,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坤,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旭东,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梅,系杨旭东之妻,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阳市。雷咏梅与杨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依据(2017)川0682民初146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旭东所有的位于德阳市的房屋一套。买受人周建蓉通过司法拍卖成功竞得该房屋,该房屋已归买受人周建蓉所有。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旭东所有的位于德阳市的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欧阳大伟

审判员 廖 传 英

审判员 杨 晓 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夏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