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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行审24号

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黔0303行审24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龙厚浪。

被执行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6027195980824。

法定代表人:虞学泽。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遵汇综执01罚决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罚决定,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缴纳罚款500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2018)遵汇综执01罚决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8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永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3名施工工人未佩戴安全帽,未按照《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永胜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规定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5000元的罚款。

本院认为,该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2018)遵汇综执01罚决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即对被执行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缴纳罚款50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庆华

审判员周嵩松

审判员税新素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