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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执97号

郑州市中原区同鑫模塑厂、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郑州市中原区同鑫模塑厂;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2执97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同鑫模塑厂,经营场所郑州市中原区。经营者许遂岭。被执行人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孙爱莲,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144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号汽车一辆。

二、查封、扣押期限二年,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留柱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