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312执1089号

王某某、褚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褚某某;刘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12执108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0年2月4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人,住河**。被执行人褚某某,女,1952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河**。系死者刘某某之妻。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系死者刘某某之子。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河**。系死者刘某某之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褚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2016)鲁13民终判决书中无可以执行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1312执10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隋浩

审 判 员  朱磊

人民陪审员  王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玉才

书记员薛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