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12执108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0年2月4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人,住河**。被执行人褚某某,女,1952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河**。系死者刘某某之妻。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系死者刘某某之子。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河**。系死者刘某某之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褚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2016)鲁13民终判决书中无可以执行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1312执10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隋浩
审 判 员 朱磊
人民陪审员 王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玉才
书记员薛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