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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029刑初18号

杨建平、杨昌东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1-19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玩忽职守
当事人
乡宁县人民检察院;杨建平;杨昌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晋1029刑初18号公诉机关乡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建平,男,1974年7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案发前任乡宁县双鹤乡人民政府“打非办”双凤淹村委包片责任人。2018年4月9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乡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乡宁县看守所。辩护人马全保,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昌东,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住址山西省临汾市,现住乡宁县,案发前任乡宁县双鹤乡双凤淹村党支部书记、乡宁县双鹤乡人民政府“打非办”西片队长,乡宁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8年4月12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乡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5月29日、2019年1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经乡宁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乡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乡检刑刑诉(201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建平、杨昌东犯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晋1029刑初4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建平提出上诉。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晋10刑终37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乡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云、史亚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建平及其辩护人马全保、被告人杨昌东参加了诉讼。因本案属于重大复杂案件,2019年3月25日经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乡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被告人杨建平任乡宁县双鹤乡人民政府“打非办”西片双凤淹村委包片责任人,负责双凤淹村委私开矿点的监管工作。2017年6月,被告人杨昌东任乡宁县双鹤乡人民政府“打非办”西片队长,负责西片打击非法采矿的巡查与监管工作。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乡宁县双鹤乡双凤淹村委马村村民郭学灵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组织双鹤乡村民牛麦元、郑新龙等人,在马村天洼沟山根底处擅自采矿,非法开采原煤80余吨,非法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杨建平、杨昌东在郭学灵组织非法采矿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巡查、监管不到位,未能发现并制止郭学灵的非法采矿行为,对非法采矿打击不力,致使郭学灵长期非法采矿。2018年1月20日18时许,郭学灵、郑新龙、牛麦元、杨红卫、李闫龙五人非法采矿时被困井下因缺氧窒息死亡。经乡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学灵、郑新龙、牛麦元、杨红卫、李闫龙符合缺氧窒息死亡。经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勘测核算并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认定:郭学灵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2930.08吨;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破坏可采煤炭资源量价值人民币2077427元。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乡宁县双鹤乡人民政府证明、整顿办工作制度、打非办责任区划分表、巡查日志等;2.证人杨某1、马某、杨某2、李某1证言;3.被告人杨建平、杨昌东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乡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意见书、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勘测核算报告、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认定书;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建平、杨昌东身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建平、杨昌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建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杨建平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建平构成玩忽职守罪,但被告人杨建平的主体资格和工作职责存在瑕疵;双鹤乡“打非办”规定的职责不清,包片责任人没有正式的工作职责,又不能自己去巡查,其担任包片责任人是队员的内部分工,服从队长的领导与分配;被告人杨建平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杨昌东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杨昌东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自己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与事实不符,其基本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做到了“一天一巡查,三天一巡回”;自己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被告人杨建平到乡宁县双鹤乡人民政府“打非办”工作。2017年6月,被确认为“打非办”西片双凤淹等村委包片责任人,负责双凤淹村委私开矿点的监管工作。被告人杨昌东2003年至2018年元月担任双鹤乡双凤淹村党支部书记。2017年6月,被告人杨昌东兼任乡宁县双鹤乡人民政府“打非办”西片队长,负责西片打击非法采矿的巡查与监管工作。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20日,乡宁县双鹤乡双凤淹村委马村村民郭学灵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组织双鹤乡村民牛麦元、郑新龙等人,在马村天洼沟山根底处擅自采矿,非法开采原煤80余吨,非法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杨建平、杨昌东在郭学灵组织非法采矿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巡查、监管不到位,未能发现并制止郭学灵的非法采矿行为,对非法采矿打击不力,致使郭学灵长期非法采矿。2018年1月20日18时许,郭学灵、郑新龙、牛麦元、杨红卫、李闫龙五人非法采矿时被困井下因缺氧窒息死亡。经乡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学灵、郑新龙、牛麦元、杨红卫、李闫龙符合缺氧窒息死亡。经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勘测核算并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郭学灵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2930.08吨;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破坏可采煤炭资源量价值人民币2077427元。另查明,“1?20”事件发生后,2018年1月23日乡宁县监察委员会成立核查组进行初步核实,并于2018年2月2日对相关责任人立案审查,经调查组电话通知,被告人杨昌东、杨建平分别于2018年2月2日、2月3日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8月3日,中共双鹤乡双凤淹党支部委员会因发现辖区流凹沟村存在非法采矿行为,给予杨昌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建平、杨昌东的自然情况。2.乡宁县双鹤乡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实双鹤乡“打非办”和“整顿办”属同一机构。被告人王建平自2010年12月在双鹤乡“打非办”工作,2017年6月划分为双凤淹村委包片责任人,负责双凤淹等村委私开矿点的监管工作,职责是落实好巡查、发现、制止和上报工作,每月工资1380元。被告人杨昌东2003年至2018年元月担任双鹤乡双凤淹村党支部书记。2017年经乡宁县双鹤乡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决定,被告人杨昌东兼任双鹤乡政府“打非办”西片队长,负责西片打击非法采矿的巡查和监管工作,2017年7月至12月担任支部书记工资共计6640元,乡政府没有给其发放打击非法采矿工资。3.乡宁县双鹤乡打击非法采矿领导组打非办责任区划分表,证实双鹤乡打非办2016年6月18日划分被告人杨建平责任区为张家山、圪塔村、双凤淹村委。4.乡宁县双鹤乡人民政府整顿办工作制度,证实2016年4月23日乡宁县双鹤乡人民政府制定整顿办工作制度,全乡范围设双凤淹辖区和崖下辖区;整顿办下设双凤淹巡查队和崖下巡查队。包片(包村)人员为所包片区直接责任人,队长为所包片区责任人。外出巡查必须由队长亲自带队,负责对责任管理辖区内非法采矿窝点及土地违法行为实施管理,做到一天一巡查,三天一巡回,发现情况及时上报。具体时间、地点由各队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绝不允许队员私自行动。5.双鹤乡西片私开矿点名单,证实双凤淹村私开矿点未在册登记。6.双鹤乡整顿办巡查日志,证实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告人杨建平、杨昌东对辖区内私开矿进行了巡查,除个别私开口有扒口现象被填埋外,未发现其它私开口有生产迹象。也未及时发现郭学灵、郑新龙、牛麦元、杨红卫、李闫龙五人非法采矿行为。7.乡宁县监察委员会关于杨昌东等人到案情况说明,证实“1?20”事件发生后,2018年1月23日乡宁县监察委员会成立核查组进行初步核实,并于2018年2月2日对相关责任人立案审查,经调查组电话通知,被告人杨昌东、杨建平分别于2018年2月2日、2月3日到案配合调查,并先后递交了自首材料。8.乡宁县双鹤乡人民政府、双鹤乡打击非法采矿领导组出具的双鹤乡西片私开矿点名单,证实双鹤乡政府“打非办”西片责任区辖8个村委38个自然村,登记重点巡查的非法矿点94处。9.中共双凤淹村党支部关于给予杨昌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证实2017年8月3日中共双鹤乡双凤淹党支部委员会因发现辖区流凹沟村存在非法采矿行为,给予杨昌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二)证人证言1.证人杜某(原双鹤乡人民政府镇长)证言,证实西片队长为杨昌东,队员有杨建平等六人。打非办基本做到了“三天一巡查,重点窝点一天一巡查”,这次事件暴露出巡查工作有盲点,误认为该地方没有煤炭资源,忽略了对该地方的巡查。2.证人陈某(原双鹤乡党委书记)证言,证实自己任双鹤乡党委书记期间,乡政府工作人员巡查工作做的不细,工作有疏忽,未能发现马村的非法开采行为,导致事故发生。3.证人杨某1(原双鹤乡人民政府副主任科员)证言,证实其作为双鹤乡人民政府副主任科员,分管国土资源和打非工作,要求片区做到了“三天一巡查,重点窝点一天一巡查”,马村一带没有登记在册的非法开采情况,由各片区工作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巡查,其没有做过具体安排。4.证人韩某(原双鹤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证言,证实其在职期间负责包片双鹤乡双凤淹村委所有工作,对所包片村委巡查不到位,工作有疏忽,未发现郭学良组织工人私挖乱采。5.证人李某2(双鹤乡双凤淹村委主任)证言,证实作为村委主任,巡查不到位,没有对郭学灵私开矿点巡查过。6.证人杨某3(双鹤乡周家沟村村民)证言,证实2017年12月7日,经牛麦元打电话介绍,其到郭学灵私开矿点干活,直到2018年1月20日发生事故。私开矿矿主是郭学灵,非法生产期间,没有发现相关职能部门检查过。7.杨某2(双鹤乡山坂头村村民)证言,证实2017年12月30日去郭学灵私开矿干活,总共有8人干活,直到出事自己干了18天。郭学灵说有检查的,中间停了有两、三天。8.李小龙(双鹤乡南岭府村村民)证言,证实郭学灵系其妻哥,郭学灵私开煤矿由其贩运原煤,共拉了80多吨原煤。9.马某(双鹤乡马村村民小组长)证言,证实2017年11月份听村民说郭学灵非法开采,直到出事长达两个月时间,因为本人和郭学灵之间存在矛盾,没有制止和向相关单位报告郭学灵非法开采的情况。10.邢锁虎(郭学灵继父)证言,证实郭学灵2017年11月份开始在马村干黑口,直到2018年1月20日黑口出事。(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杨建平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6月,被告人杨建平任乡宁县双鹤乡人民政府“打非办”西片双凤淹村委包片责任人,负责双凤淹村委私开矿点的监管工作。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乡宁县双鹤乡双凤淹村委马村村民郭学灵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组织双鹤乡村民牛麦元、郑新龙等人,在马村天洼沟山根底处擅自采矿。被告人杨建平在郭学灵组织非法采矿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巡查、监管不到位,未能发现并制止郭学灵的非法采矿行为。2018年1月20日18时许,郭学灵、郑新龙、牛麦元、杨红卫、李闫龙五人非法采矿时被困井下因缺氧窒息死亡。2.被告人杨昌东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6月,被告人杨昌东兼任乡宁县双鹤乡人民政府“打非办”西片队长,负责西片打击非法采矿的巡查与监管工作。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乡宁县双鹤乡双凤淹村委马村村民郭学灵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组织双鹤乡村民牛麦元、郑新龙等人在马村天洼沟山根底处擅自采矿。被告人杨昌东在郭学灵组织非法采矿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巡查、监管不到位,未能发现并制止郭学灵的非法采矿行为。2018年1月20日18时许,郭学灵、郑新龙、牛麦元、杨红卫、李闫龙五人非法采矿时被困井下因缺氧窒息死亡。(四)现场勘查照片现场勘查照片,证实郭学灵私开矿的坑口及周围环境。(五)鉴定意见1.乡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郭学灵、郑新龙、牛麦元、杨红卫、李闫龙符合缺氧窒息死亡。2.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勘测核算报告及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违法案件认定书,证实郭学灵等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2930.08吨;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破坏可采煤炭资源量价值人民币2077427元。针对被告人杨建平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杨昌东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1.关于被告人杨建平未与乡政府签订聘用合同,主体资格存在瑕疵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建平自2010年12月在双鹤乡“打非办”工作。2017年6月,被告人杨建平被划分为乡宁县双鹤乡人民政府“打非办”西片双凤淹村委包片责任人,负责双凤淹村委私开矿点的监管工作,职责是落实好巡查、发现、制止和上报工作。2017年6月,被告人杨昌东任乡宁县双鹤乡人民政府“打非办”西片队长,负责西片打击非法采矿的巡查与监管工作。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二被告人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以渎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未与双鹤乡政府签订聘用合同和农民身份,并不影响其玩忽职守罪主体资格的认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被告人杨建平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杨昌东认为被告人履行了监管职责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地为乡宁县双鹤乡双凤淹村委马村,该地域偏僻,所在乡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多年来未发现该区域有非法采矿的迹象,未列入双鹤乡重点监管范围,属于乡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监管盲区,该事实乡政府领导、相关人员、当地村民证言与被告人供述能相互印证。从双鹤乡巡查日志来看,二被告人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按照职责分工,对片区内在册矿点进行“三天一巡查,重点窝点一天一巡查”,但对于未登记在册区域未能巡查到位,未能发现该区域的非法采矿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属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被告人杨建平、杨昌东及其辩护人辩解被告人履行了监管职责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3.关于被告人杨建平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杨昌东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建平、杨昌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发区域未按规定进行巡查,未及时发现事发区域的非法采矿行为,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五人死亡、煤炭资源破坏可采煤炭资源量价值人民币2077427元的严重后果,二被告人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建平、杨昌东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平、杨昌东作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其行为与造成五人死亡、煤炭资源破坏可采煤炭资源量价值人民币2077427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1?20”事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确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杨建平、杨昌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事故发生为多因一果,发生地为乡宁县双鹤乡双凤淹村委马村,该区域地点偏僻,多年来未发现私挖乱采现象,未列入双鹤乡重点监管区域,未登记造册,导致二被告人对该矿点未能引起高度重视。另外,郭学灵等人的私挖乱采行为是事故发生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被告人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是事故的发生的间接原因和次要原因,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可以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体资格存疑、正确履行了工作职责、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建平的辩护人提供村委证明以证实被告人平时表现的证明材料,属被告人的品格证据,与本案的定罪和量刑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建平系乡宁县双鹤乡人民政府“打非办”双凤淹村委包片直接责任人,负责双凤淹等村委私开矿点的监管工作,分工具体,责任明确。被告人杨昌东任乡宁县双鹤乡双凤淹村党支部书记,兼任双鹤乡西片“打非办”队长,其身兼数职,且管理区域内非法采矿矿点数量多,巡查监管人员少,为其及时巡查并发现监管盲区内的非法采矿行为带来一定困难。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对二被告人处以刑罚时应有所区别。被告人杨昌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被告人杨建平、杨昌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建平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

二、被告人杨昌东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韩建民

审判员 吕东平

审判员 张宁平 

二○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