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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22刑初143号

黄景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孟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黄景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322刑初143号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景纯,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籍贯河南省孟津县,现住址河南省孟津县。因犯故意伤害罪,2006年7月27日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28日经孟津县公安局决定,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景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由

审判员蔡玲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聪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景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9日16时30分左右,在孟津县送庄镇十字街,被告人黄景纯醉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面包车由西向南右转弯行驶,被害人赵某驾驶豫C×××**号小型面包车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两车发生挂蹭,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景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9mg/100ml。经认定,黄景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黄景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黄景纯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被告人黄景纯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赵某的陈述,乙醇含量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景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景纯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属于法定从重情节;被告人黄景纯有犯罪前科,属于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黄景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景纯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景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景纯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景纯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前科、赔偿谅解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景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景纯的刑期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蔡玲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谢改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