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108执2200号

王涛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王涛;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2200号

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优美乐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北里**楼**603。

法定代表人:王四会,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王涛与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本院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旸

审判员 毛金柯

审判员 栗铭鸿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储志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