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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13财保96号

林一红、赖宝华、魏方贵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一红;赖宝华;魏方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3财保96号

申请人:林一红,女,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振芳,福建牛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婷婷,福建牛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赖宝华,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

申请人:魏方贵,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 申请人林一红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赖宝华、魏方贵名下的价值208488.14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林一红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一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赖宝华、魏方贵的财产在价值208488.14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详见查封、冻结、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1562元,由林一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郑 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吴飞凡 代

书记员  许丽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