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川32**民初245号
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松潘信用社,地址松潘县。
法定代表人:朱高平,系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浩聪,男,回族,1989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松潘县,松潘信用社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尕都牙,男,藏族,1979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松潘县。 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松潘信用社与被告尕都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松潘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松潘信用社诉被告尕都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寇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孙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