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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4执3105号

魏巍、天津市龙驰网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魏巍;天津市龙驰网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04执3105号

申请执行人:魏巍,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龙驰网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科馨别墅**。

法定代表人:门鲁臣,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立华,人事经理。申请执行人魏巍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龙驰网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津0104民初141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52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七辆车,法院已经依法查封;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天津市龙驰网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门鲁臣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中,已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552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若磊

审判员  尹 航

审判员  李 亚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文鸽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