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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05民初8334号

王永峥与罗崇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2-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永峥;罗崇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05民初8334号

原告:王永峥,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被告:罗崇利,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王永峥诉被告罗崇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永峥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峥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王永峥负担。

审判长 郭 怡

审判员 曹新建

审判员 朱广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汪 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