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05民初8334号
原告:王永峥,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被告:罗崇利,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王永峥诉被告罗崇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永峥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峥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王永峥负担。
审判长 郭 怡
审判员 曹新建
审判员 朱广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汪 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