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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2251号

李明刚与邢国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明刚;邢国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2251号

原告:李明刚,男,195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邢国富,男,40岁,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李明刚与被告邢国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2018年至2019年的物业费152.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郭 林 

二○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倪可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