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9001民初3911号
原告:常少杰,男,199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成守文,男,199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少杰与被告成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劲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胡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