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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民初3911号

常少杰与成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常少杰;成守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9001民初3911号

原告:常少杰,男,199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成守文,男,199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少杰与被告成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劲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胡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