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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1民初1343号

陈延明与周祖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延明;周祖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21民初1343号

原告:陈延明,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罗山县。

被告:周祖敏,女,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原告陈延明与被告周祖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陈延明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延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延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延明负担。

审判员  王秀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梦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