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21民初1343号
原告:陈延明,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罗山县。
被告:周祖敏,女,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原告陈延明与被告周祖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陈延明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延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延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延明负担。
审判员 王秀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梦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