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321民初255号
原告:布尔津县鑫盛砖厂,经营场所:新疆布尔津县也格孜托别乡恰其海。 经营者:王建平,该砖厂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彩梅,新疆新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刚强,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布尔津县。
被告:张小波,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布尔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布尔津县鑫盛砖厂诉被告赵刚强、张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布尔津县鑫盛砖厂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布尔津县鑫盛砖厂以被告张小波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布尔津县鑫盛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布尔津县鑫盛砖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友凤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马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