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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4321民初255号

赵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刚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321民初255号

原告:布尔津县鑫盛砖厂,经营场所:新疆布尔津县也格孜托别乡恰其海。 经营者:王建平,该砖厂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彩梅,新疆新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刚强,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布尔津县。

被告:张小波,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布尔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布尔津县鑫盛砖厂诉被告赵刚强、张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布尔津县鑫盛砖厂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布尔津县鑫盛砖厂以被告张小波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布尔津县鑫盛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布尔津县鑫盛砖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友凤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马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