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6民初1203号
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共青团路。
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强,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特殊授权。
被告:岳修泉,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刘菲菲,女,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济南市市中区,现居住地: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赵新平,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岳锋,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
被告:柏连成,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
被告:岳翠玲,女,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栗超,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李文娟,女,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岳修泉、刘菲菲、赵新平、岳锋、柏连成、岳翠玲、栗超、李文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修泉、刘菲菲、赵新平、岳锋、柏连成、岳翠玲、栗超、李文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6元减半收取1783元,申请保全费用1770元,合计3553元由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英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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