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22执848号
申请执行人:周利亚,女,生于1983年5月18日,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现住四川省合江县。
申请执行人:邹定涛,男,生于1984年11月9日,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现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符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560719427D。
法定代表人:赵家贵,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522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周利亚、邹定涛申请执行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述执行依据载明,被执行人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退还申请执行人周利亚、邹定涛预收代办费14126元,支付周利亚、邹定涛垫付的诉讼费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的义务。执行中查明,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申请执行(2019)川0522执901号案件中,该案被执行人已向本院账户交付有足额可供执行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2019川05**执901号案件中的执行案款1413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