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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6民初866号

赵连生与马海洲、荆荣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连生;马海洲;荆荣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6民初866号

原告:赵连生,男,汉族,1970年6月9日生,住平原县。

被告:马海洲,男,汉族,1987年7月7日生,住平原县。

被告:荆荣飞,男,汉族,1991年6月29日生,住平原县。

原告赵连生与被告马海洲、荆荣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连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赵连生负担。

审判员  肖金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