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6民初866号
原告:赵连生,男,汉族,1970年6月9日生,住平原县。
被告:马海洲,男,汉族,1987年7月7日生,住平原县。
被告:荆荣飞,男,汉族,1991年6月29日生,住平原县。
原告赵连生与被告马海洲、荆荣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连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赵连生负担。
审判员 肖金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