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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002执282号

卜晓强、何礼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卜晓强;何礼华;湖南九通地产有限公司;陈光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002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卜晓强,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何礼华,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被执行人:湖南九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承天大道东路**,组织机构代码56767192-1。

被执行人:陈光友,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申请执行人卜晓强与被执行人何礼华、湖南九通地产有限公司、陈光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7)湘1002民初292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何礼华、湖南九通地产有限公司、陈光友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礼华、湖南九通地产有限公司、陈光友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一下执行措施:

一、2018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何礼华、湖南九通地产有限公司、陈光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措施。

二、2018年3月19日、2018年9月20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何礼华、湖南九通地产有限公司、陈光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何礼华、湖南九通地产有限公司、陈光友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2018年9月30日,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执行、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何礼华、湖南九通地产有限公司、陈光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18年6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何礼华、湖南九通地产有限公司、陈光友纳入失信人名单。

五、2018年6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何礼华、湖南九通地产有限公司、陈光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2018年6月12日,本院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提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何礼华、湖南九通地产有限公司、陈光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2019年6月3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截止2019年6月3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27.16万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何礼华、湖南九通地产有限公司、陈光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并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何礼华、湖南九通地产有限公司、陈光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周 莹

审判员 周林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任重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