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非 诉 财 产 保 全 审 查 案 件 裁 定 书 (2019)内0622财保46号
申请人:神木市国鑫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大柳塔镇柳兴街。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准格尔旗山贵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纳日松镇乌拉素村。
法定代表人:余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神木市国鑫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与准格尔旗山贵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神木市国鑫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准格尔旗山贵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蒙K315**号大众牌小型汽车、蒙K199**号哈弗牌小型汽车、蒙KSG1**号江铃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圪堵支公司对申请人的本次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准格尔旗山贵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蒙K315**号大众牌小型汽车; 二、查封被申请人准格尔旗山贵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蒙K199**号哈弗牌小型汽车; 三、查封被申请人准格尔旗山贵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蒙KSG1**号江铃牌小型汽车。 案件申请费2720元,由申请人神木市国鑫物资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彦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贺光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