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106执恢206号申请执行人王银秀,女,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邓志成,男,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被执行人邓朝瑜,男,汉族,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关于申请人王银秀与被执行人邓志成、邓朝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6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邓志成、邓朝瑜立即赔偿原告王银秀财产损失1109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2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以1184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以112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以112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以1109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赔偿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标准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9744元,执行费18720元。但被执行人邓志成、邓朝瑜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人王银秀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邓志成、邓朝瑜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状况。网络查控立案执行三日内,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司法惩戒2018年12月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志成、邓朝瑜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四)传统调查和财产控制1.本院通过委托查封了被执行人邓朝瑜名下持有的股权,查封结果如下:查封深圳国礼鲁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95%股权,查封期限自2019年5月8日至2022年5月7日。查封深圳市酷达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5%股权,查封期限自2019年5月8日至2022年5月7日。查封深圳市盛亿丁旅游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5%股权,查封期限自2019年5月27日至2022年5月26日。查封广西一起喝酒业有限公司85%股权,查封期限自2019年5月27日至2022年5月26日。查封广西三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42.%股权,查封期限自2019年5月27日至2022年5月26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你(们)申请延长期限的,应根据财产的种类,每次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你(们)承担。上述各阶段的执行进展情况,本院均已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财产处置、执行惩戒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均已知晓,因本案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工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无法全部实现,此当属于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本案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6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6)鄂0106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递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 蕾
审判员 易万昕
审判员 舒光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述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