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02民初38号之一
原告:蔡颖,女,1976年0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告:罗戈锐,男,1976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蔡颖诉被告罗戈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吕泽西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林 娟
书 记 员 何媛媛 微信公众号“”